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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

浙财税政〔2019〕10号
2019-03-29
  • 索引号:
    002482170/2019-02381
  • 主题分类:
    经济管理综合类
  • 发布机构:
    省财政厅
  • 公开日期:
    2019-03-29
  • 文号:
    浙财税政〔2019〕10号

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

浙财税政〔2019〕10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、县(市、区)税务局(宁波不发):

现将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07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落实。

一、各地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要求停产停业、关闭的企业名单,以省转型升级办公室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信厅、省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。上述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,享受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,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

二、符合财税〔2018〕10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,纳税人已缴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予以退还。

浙江省财政厅

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

2019年3月22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财税[2018]107号(去产能和调结构)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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